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构卓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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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该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达到较高水平时,可能会吸引他人注册类似商标,甚至直接抢注该商标的其他类别,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但有些人并不是故意抢注的,那么,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认定被强注的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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